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蔡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蔡某于2019年7月15日在工作时受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休息,在此期间某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蔡某发放工资。蔡某于2019年10月6日回到某公司工作,又于2020年2月22日离职。后蔡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蔡某入职某公司未满一个月即受伤,某公司在蔡某受伤后仍然按照原工资标准向蔡某发放工资,不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对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蔡某自2019年10月6日重新上班至2020年2月22日离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