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
案例简介
古,男,53岁,原上海机械设备厂员工,自1996年6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费。2000年4月,工厂被上海另一家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合并,古的劳动关系也转移,仍保持待机状态,机械公司将支付古的生活费。2012年3月20日,古向机械公司发出书面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但机械公司不承认古的终止通知,未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向古发放4个月的生活费。2013年2月,法院裁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3月20日终止。同年3月15日,机械公司为古办理了退休手续。古的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支付年限为20年。
2013年12月15日,古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8000元。机械公司认为,2013年2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时间,2013年3月15日退休手续没有延迟退休,称古的请求也超过一年的仲裁时间,不同意古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机械公司支付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的2430元延迟退工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义务、延迟退休造成的损失赔偿和赔偿标准、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及时性要求等重点问题。本案相当典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古一直处于待机状态,没有任何工作交接。2012年3月20日,他单方面终止了与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未经机械公司同意,机械公司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2013年2月,法院裁定,2012年3月20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也足以表明机械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因此,从2012年3月20日到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期间,机械公司推迟退货。
二、用人单位延迟退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根据若干问题的通知(2),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或终止,用人单位未出具有效证明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影响失业登记程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赔偿其他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古一直在等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由于机械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除失业登记外,没有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因此,机械公司应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古的损失。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人员第一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
3.劳动者应当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忽视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古提出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机械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古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忽视行使,直到2013年12月15日,因此声称机械公司赔偿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14日推迟退出仲裁请求造成的损失超过期限,难以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6日终止,机械公司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古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但直到2013年12月15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属于行使权,因此最终只有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